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訴,959,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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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包(其中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

另拾肆包合計淨重貳點伍參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3290 號鑑定書1 紙附於偵查卷可稽,其既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為違禁物無訛,雖與本件判決被告有罪部分無涉,惟其既為查獲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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