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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賠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詹玉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詹玉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無罪之裁判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詹玉麒聲請刑事補償,未附具裁判書正本,顯不符法定程式,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若未補正,即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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