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侵附民,24,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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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0000-0000
被 告 陳○○(即代號0000-0000A)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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