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壢交簡附民,1,2011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楊金美
被 告 梁家財
上列被告梁家財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金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一千零八十八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車輛受損之財產損失七萬六千零二十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