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交易,685,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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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怡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怡佳於民國100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629-GLH 號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徐詩潔,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外側車道往蘆竹鄉方向行駛,行經經國路與莊敬路口處時,本應注意機車行經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客觀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自外側車道左轉莊敬路,適有對向沿經國路往南平路方向行駛於外側慢車道之楊俊陞駕駛車牌號碼FOY-258 號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其女楊芷榕(96年10月生),行經該路口,戴怡佳見狀避煞不及而撞擊楊俊陞所騎乘上開機車,造成該機車倒地,使楊俊陞受有右腓骨閉鎖性骨折、左肩、左上臂、雙小腿、左膝、左胸壁挫擦傷、左前臂撕裂傷等傷害外,楊芷榕亦受有頭部損傷、肱股閉鎖性骨折、臉、小腿擦傷等傷害。

案經楊俊陞告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因認被告以同一過失行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俊陞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0 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與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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