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交重附民,35,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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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李梅鳳
呂文郁
呂文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88 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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