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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程紹基
程月美
程紹成
程紹昇
江王色
被 告 林易辰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原告欄第二行所載之「程美月」,應更正為「程月美」。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告欄第二行所載之「程美月」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蘇昌澤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__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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