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交附民,31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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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王山鴻
被 告 呂沛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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