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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啟昇
上列上訴人因侮辱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 年12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二紙存卷可稽。
乃遲至101年1月1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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