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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簡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運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田運金違反保護令,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田運金違反保護令,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所為之100 年度審簡字第489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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