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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邦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邦堅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王邦堅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1 年1 月9 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 年執丁字第15574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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