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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BKAM NARONGDET
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第九行所載「被害人李春慧」應更正為「被害人鄧門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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