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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日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8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日新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經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並有桃園縣政府函附之違建處分原卷影本、照片二十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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