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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賴建都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893 、310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賴建都因貪污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賴建都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賴建都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893號偵查卷宗第212頁)。
二、茲以被告賴建都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代拘提被告亦未獲,此有該署檢察官之拘票1 張及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0至72頁)。
並參以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2月29日發佈通緝,此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附卷可考,足認被告賴建都業已逃匿,自應將被告賴建都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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