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訴,584,2012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100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陽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世豪
管語嫣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0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2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3 人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84 、585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3 人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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