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訴,594,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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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齊
具 保 人 黃守珫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895 號、17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守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黃正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黃守珫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黃正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第82頁)。

二、茲以被告黃正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 張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黃守珫偕同被告黃正齊於101 年1 月17日到庭,惟具保人黃守珫及被告黃正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黃正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黃守珫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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