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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雄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高瑞祺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胡慶輝
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關於「拾參年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關於「拾參年捌月」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參年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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