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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仁淵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仁淵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洪仁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此等最輕本刑各為無期徒刑及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本院傳拘未到而予通緝,迄今始經通緝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惟審酌被告現因另案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
從而,本件被告既已因另案而在監執行,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故本件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18日起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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