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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龍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65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200號、第4186號、第5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金龍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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