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侵聲,7,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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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熊振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熊振皓(下稱聲請人)因涉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是其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性。

至聲請人雖謂其前因腦部遭重擊而感暈眩,且近日甫進行脾臟切除手術,舊傷復發以致傷口縫合處隱隱作痛,徹夜難眠,而需至醫院診治,方不致引起併發症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據覆:被告熊振皓經醫師檢查後,認有陳舊性外傷性頭部及腹部傷害,目前狀況穩定等語,此有該所101 年2 月8 日桃所衛字第1019900182號函可稽,是本案即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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