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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俊宇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原 告 劉光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斌
被 告 劉豐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壢交簡字第3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豐鳴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交簡字第306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
茲原告於101 年1 月3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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