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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夏傑毅
被 告 邱士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726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而原告至101 年1 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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