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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金明
被 告 曹淳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100 年12月27日檢紀宇字第1000001168號函(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24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2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告訴人聲請再議經駁回後,須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倘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洵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又此項應委任律師之程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無須先命補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李金明以被告曹淳明涉犯重利、竊盜、侵入住宅及誣告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0 年6 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8424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2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惟其因逾7 日之再議法定不變期間,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12月27日以檢紀宇字第1000001168號函復再議不合法等節,有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不合法予以駁回後,提起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其聲請程式即於法未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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