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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莊國賓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國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行於99年12月31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100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於100 年11月15日、16日因未獲會晤被告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而將該文書合法寄存送達於廣興派出所及平鎮派出所,詎被告未按期到場接受執行,而聲請人為此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嗣並於100 年12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桃檢秋執丙緝字第5823號對被告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即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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