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41,2012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宏
李朝圭
林哲正
詹丞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289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毛重零點伍貳公克,實際驗得毛重零點伍壹陸公克,驗前淨重零點貳玖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壹公克,保管字號:100 年度安字第1249號)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宏、李朝圭、林哲正、詹丞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8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289號不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100 年6 月7 日編號DR11─0144─021 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