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301,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余聲富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254 號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此處所稱「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人既為告訴人而非當事人,依法即不得聲請法官迴避,是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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