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廣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廣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廣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孟廣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 永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良 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