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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 年執字第15781 號、執聲字第5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世良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案號另有99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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