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一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一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5 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3 、5、6 、7 、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8年3 月6 日;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7 月6 日;
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9年5 月8 日;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4 月18日,均係在99年5 月3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 月7 日 │98年7 月7 日 │98年3 月6 日 │98年7 月6 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 │3196號 │3196號 │1233號 │845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69│99年度審訴緝字第69│99年度審訴緝字第70│99年度審簡字第304 │
│ │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99年6月11日 │99年8月26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69│99年度審訴緝字第69│99年度審訴緝字第70│99年度審簡字第304 │
│ │ │號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99年6月11日 │99年9月23日 │
│ │ 日期 │ │ │ │ │
├───┼───┴─────────┴─────────┴─────────┴─────────┤
│備 考│1-10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故買贓物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3月6日 │98年3月6日 │98年3月6日 │98年3月6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
│ │68號 │68號 │68號 │68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
│ │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99年6月7日 │99年6月7日 │99年6月7日 │99年6月7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99年度交訴緝字第3 │
│ │ │號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99年7月5日 │99年7月5日 │99年7月5日 │99年7月5日 │
│ │ 日期 │ │ │ │ │
├───┼───┴─────────┴─────────┴─────────┴─────────┤
│備 考│ │
└───┴───────────────────────────────────────────┘
┌───────┬─────────┬─────────┬─────────┬─────────┐
│編 號│ 9 │ 10 │ 11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99年5月8日 │99年5月8日 │99年4月18日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 │
│ │2442號 │2442號 │782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79│ │
│ │ │14號 │14號 │9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100年2月21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6月16日 │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79│ │
│ │ │14號 │14號 │9號 │ │
│ ├───┼─────────┼─────────┼─────────┼─────────┤
│判 決│ 確定 │100年2月21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6月16日 │ │
│ │ 日期 │ │ │ │ │
├───┼───┴─────────┴─────────┼─────────┼─────────┤
│備 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