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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義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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