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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97年4月3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佳峯⑴前於民國96年6 月間因傷害案件,經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97年5月26日確定;
⑵又於96年7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並於97年1月21日確定;
⑶又於96年9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6月9日確定;
⑷又於96年12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5月30日確定;
上開⑴⑵⑶⑷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於97年12 月9 日確定,受刑人於97年4 月3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2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2月1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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