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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9 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98年9 月17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王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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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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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毀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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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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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 月24日 │98年8 月5 日下午6 時20│98年8 月5 日下午6 時20│
│ │ │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
│ │ │96小時內之某時 │2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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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4113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53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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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2930號 │100 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0 年度訴緝字第5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8 月18日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4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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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9 月17日 │100 年5 月30日 │100 年5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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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32號裁定定應│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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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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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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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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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6 月16日 │98年6 月2 日 │98年4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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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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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047號 │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 312│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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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00 年度訴緝字第96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013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5 月6 日 │100 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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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 年5 月30日 │100 年6 月8 日 │100 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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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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