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洋原名劉又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7 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3 、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7年8 月29日;
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8 月30日;
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8 月31日;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9 月5 日;
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9 月30日;
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9 月間;
如附表編號9 、10、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7年10月間;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11月1 日;
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7年11月3 日,均係在100 年7 月2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劉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幫助詐欺 │幫助詐欺 │背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5日 │99年3月4日 │97年8月2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30936 、30│99年度偵字第30936 、30│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
│ │ │937號 │937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3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3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4日 │100年5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3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3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7月21日 │100年7月21日 │100年1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1、2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3-15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2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背信 │背信 │背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30日 │97年8月31日 │97年9月5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背信 │背信 │背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間 │97年10月間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背信 │背信 │背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間 │97年10月間 │97年11月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背信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3日 │97年8月29日 │97年11月3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99年度偵字第28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99年度訴字第56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