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交易,6,2012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清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42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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