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桃交簡附民,1,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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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翁佩君


余吉能


被告 趙俊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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