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43,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6年2 月2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0月6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