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45,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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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天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天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天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於民國99年9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

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5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3 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2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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