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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振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振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振雄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振雄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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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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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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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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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12日起至99年10月│100年9月6日 │
│ │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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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40號 │100年度偵字第260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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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77 號│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27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 │10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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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27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9日 │100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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