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13,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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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藥品壹佰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繆正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70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藥品100 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而上揭法條係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時所新增,其立法理由為: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70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之藥品100 瓶,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23706 號卷第6、16頁),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1紙在卷可佐(見同前偵卷第3 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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