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39,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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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參伍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51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係被告黃俊欽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371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毒品,而上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黃俊欽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00 年7 月11日凌晨1 時5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39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744 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於100年11月1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

㈡而上開扣案之疑似毒品晶體1 包,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51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有該中心100 年7 月25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 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沒字第2 號卷第2 頁),是該晶體應屬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並無析離沒收之必要及實益,應將之視同為第二級毒品,均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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