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誌嘉原名陳佩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乙節,固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業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執行之刑,並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1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5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重行聲請裁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