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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家榮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榮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101 年1 月9 日審理經本院諭知,於提供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然因禁止接見、通信尚未解除,無法與家人聯絡交保事宜,爰聲請解除進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於101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業就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完畢,並於同日辯論終結,並諭知被告得於提供2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業已不存在,本院認已無就在押之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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