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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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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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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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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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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8年10月16日(聲請書誤│99年1 月19日 │
│ │載為98年10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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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30243 號 │99年度偵字第65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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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9962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
│實├──┼───────────┼───────────┤
│審│判決│98年12月23日 │99年9 月2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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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9962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
│判├──┼───────────┼───────────┤
│決│確定│99年1 月21日 │99年10月25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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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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