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87,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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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金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金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金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孫金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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