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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專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專訓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專訓因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131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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