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9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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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志溶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成瑞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護照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志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成瑞源因犯護照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後,由具保人高志溶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成瑞源因犯護照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高志溶繳納後獲得釋放,而受刑人成瑞源所犯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5日判決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0 年9 月28日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0 年11月29日到案執行,具保人應於100 年11月29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傳票分別於100 年11月15日寄存於受刑人、具保人居、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已於100 年11月25日生送達效力。

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聲請人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開住處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又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1 年1 月16日以101 年桃檢秋執壬緝字第108 號發佈通緝在案,迄今仍未緝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2 月28 日板檢玉癸100 執助4483字第241093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 份、網路查詢受刑人戶政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及網路查詢具保人戶政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而仍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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