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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依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九公克,保管字號:一百年度安字第0九五二號)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依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不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 年5 月16日DR11─0117─002號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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