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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力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力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力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力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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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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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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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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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2月間某日 │98年7月26日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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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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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439、1518│98年度偵字第1439、1518│99年度偵字第20162號 │100年度偵續字第4號 │
│ │ │號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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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99年度易字第102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24日 │99年6月24日 │100年8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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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99年度易字第102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17日 │100年9月26日 │100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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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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