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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湘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考之被告廖湘華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著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知坦承犯行、深感悔悟,眼見農曆年節將屆,深盼返家團聚聊盡孝道侍奉母親,日後定當隨傳隨到不敢違誤,為此祈請顧念被告孺慕之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參閱證人林秋珊、林桂森於警詢中之證詞,兼佐蒐證照片,悉昭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罪嫌疑確然重大,又其尚無俾供開銷之合法穩定收入來源,況屢迭涉同一性質犯嫌,為其所不否認,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斟其一再影響社會治安,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仍存,現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洵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復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
至論被告主張有關殷切思念母親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究之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由。
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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