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35,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生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044 號扣案之美沙東拾玖瓶(共伍佰柒拾毫升,保管字號:95年度保管字第5022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生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0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調查局95年8 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00267240 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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